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6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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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6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的公告)2010-12-28【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
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6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
企业进口旧机电
产品应证问题的
通知》的公告)
2010-12-2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0〕9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12-28
【生效日期】2010-12-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745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
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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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企业需要什么手续
一、进口食品需要哪些手续
1、进口食品需要的手续如下:
(1)食品的进口,进口企业应当持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商出口国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
(3)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且报检时需要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2、
企业进口货物需要代扣代缴
当事人代购被海关扣留了之后,不会立即予以退还,需要当事人补缴税款之后才可以将代购的货物退还给当事人。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