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02-11 09: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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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4号【发布日期】2013-12-31【生效日期】2014-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4号

  【发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2013﹞214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3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相应修改:

  一、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由“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修改为“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原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详见附件1)。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由“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修改为“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三、增加“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超出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作为《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四、增加“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作为《办法》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第三条 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原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见附件1)。进入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六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并且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单证。

  第七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超出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从境外运入交易市场的货物和从交易市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交易市场内运往市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进口、台湾居民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以及进出交易市场专用码头的船舶,由海关按照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与专用码头之间运输台湾商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2.携带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附件1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附件2

  携带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烟丝 ex24012010

  ex24012090 每人每天500克以内免税。

  雪茄烟 24021000

  ex240290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100支以内免税。

  卷烟 24022000 ex240290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800支以内免税。

  其他烟草、烟草代用品及其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24011010 24011090

  ex24012010 ex24012090

  24013000 24031100 24031900 240391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500克以内免税。

  2 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类商品 ex21069020 ex22041000 ex22042100 ex22042900 ex22043000 ex22051000 ex22059000 ex22060010 ex22060090

  22071000 ex22072000

  22082000

  22083000

  22084000

  22085000

  22086000 ex22087000 每人每天2000毫升 以内免税。

  22089010

  22089020

  ex22089090

  ex33021090

  3 小麦 10011100 10011900 10019100 1001990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4 玉米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5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10061019 10061091 10061099 10062010 10062090 10063010 10063090 10064010

  1006409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21 11031929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6 糖 17011200 17011300 170114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每人每日1公斤以内免税。

  7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不予免税

  8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不予免税

  9 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0 豆油 15071000

  15079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1 菜子油 15141100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2 棕榈油 15111000

  15119010

  1511909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3 咖啡 09011100

  09011200

  09012100

  09012200

  0901902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4 胡椒 09041100

  090412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注:

  1.“ex”表示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

  2. 对20种不予免税的家用电器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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