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

更新时间:2019-06-17 04: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民事判决书(2001)武海法宁商字第132号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STEAMSHIPMUTUALUNDERWRITINGASSOCIATION(BERMUDA)LIMI

  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武海法宁商字第132号

  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BERMUDA)LIMITED],住所地百慕大·汉密尔顿华盛顿街1号(WASHINGTON MALL 1 PO BOX HM 447 HAMILTON HM BX BERMUDA)。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麦克唐纳(JAMES MACDONALD),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寄语,中国·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中国·大连海事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BLUESHELL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塞浦路斯·尼科西亚市斯科帕街10号(10 SKOPA STR,NICOSIA CYPRUS)。

  法定代表人蒂米图斯·扎哈里思·利莫斯(DIMITRIOS ZAHARIAS LEMOS),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捷,中国·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的申请并扣押了被告所属的“菲洛克提提斯(M/V FILOKTITIS)”轮。因被告未在扣船裁定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本院于2001年12月18日在中国南京市以96万美元的价格将“菲洛克提提斯”轮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存放于本院账户。2001年10月19日,原告以保赔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保赔标的物所在地在中国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二款(四)项的规定,保赔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对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同时依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对与该海事请求保全有关的海事纠纷也享有管辖权,因而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于2001年10月24日对该案立案受理,并依法由本院审判人员左铭辉、张江顺、吴强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27日和2003年1月20日在本院南京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寄语、汪鹏南,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捷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汪鹏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菲洛克提提斯”轮和被告的管理人“希文卓海上企业公司(SEAVENTURE MARINE ENTERPRISES CORP.下称希文卓公司)”所经营的数艘船舶(包括“菲洛克提提斯”轮)由原告承保相互责任保险,被告及其管理人拖欠原告保险费累计754809.11美元。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保赔保险合同中的“共同会员条款”(JOINT MEMBER CLAUSE)和“管理条款”(MANAGEMENT CLAUSE),被告作为入会船东(被保险人)之一,应对其作为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的管理人所经营的所有船舶拖欠原告的保险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起诉时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拖欠的保险费754809.11美元及其利息并承担全部法律费用和扣船、拍卖船舶及执行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会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共计291088.10美元及利息、原告为此次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费用56468.97美元。

  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原告的协会规则,证明原告与被告格式合同的内容;

  2、原告的催付通知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3、原告出具的涉案船舶的入会证书,证明保赔保险合同成立;

  4、英国时效法的相关条款,证明原告提起的诉讼未超过时效;

  5、因本案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证明。

  上列从境外提交的证据均经过公证、认证。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所举的第1、2、3项证据均系单方面的证据,没有被告方和其管理人的签字,不能证明双方的保赔保险合同成立;对于原告提交的第4、5项证据,被告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针对被告的异议,原告方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经公证、认证过的证据:

  6、原告与希文卓公司、保险经纪人船舶抵押权人之间的往来传真、电传和发出通知(共计26份),证明原被告之间通过经纪人签订合同的经过;

  7、原告签发给涉案船舶自1991年至2001的保赔险和抗辩险的承保条(共计10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保赔保险合同成立。

  由于被告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同时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保赔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因此对原告在第二次开庭时的举证,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通过保险经纪人波林海事和能源有限公司(BOWRING MARINE & ENERGY LTD.)向希文卓公司签发了FILOKTITIS轮和EVRIMETON轮的承保条。该承保条约定:希文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将其管理的船舶FILOKTITIS轮(23230 GRT)和EVRIMEDON(23264 GRT)轮向原告投保P&I险和F,D&D险,FILOKTITIS轮保险期间自1991年8月19日至1992年2月20日,EVRIMEDON轮保险期间自1991年9月26日至1992年2月20日。承保条件分别为原告的协会规则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险费率约定:P&I险的预付会费(ADVANCE CALL)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6美元,估计追加会费( ESTIMATED SUPPLEMENTARY CALL)为20%;F,D&D险的预付会费为每年每船4000美元,估计追加会费为30%。之后,该两条船续保两年。1994年2月27日,希文卓公司将其管理的FILOKTITIS轮、EVRIMEDON轮、DIOMIDES轮(19166 GRT)、PTOLEMEOS轮(19166 GRT)、ANTIGONOS轮(19166 GRT)、TILEMAHOS轮(19166 GRT)、PROTAGORAS轮(19166 GRT)、FEDRA轮(21732 GRT)加入原告的保赔保险,一直续保到1999年2月20日。其中FILOKTITIS轮和EVRIMEDON轮P&I险的预付会费为每登记总吨每年4.11美元; DIOMIDES轮、PTOLEMEOS轮、ANTIGONOS轮、TILEMAHOS轮和PROTAGORAS轮P&I险的预付会费为每登记总吨每年4.34美元;FEDRA轮为4.20美元;上述船舶P&I险的估计追加会费为40%;F,D&D险的预付会费为每船每年13800美元,估计追加会费为30%。1995年2月20日至1997年2月20日,FILOKTITIS轮和EVRIMEDON轮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38美元;DIOMIDES轮、PTOLEMEOS轮、ANTIGONOS轮、TILEMAHOS轮和PROTAGORAS轮为3.77美元;FEDRA轮为3.72美元;追加会费不变。上列船舶在1995年2月20日至1996年2月20日的F,D&D险预付会费为每船每年15870美元,追加会费不变。1996年2月20日至2000年2月20日上列续保的船舶的F,D&D险预付会费为每船每年18250美元,追加会费不变。1996年2月22日,FIVI轮加入原告的保赔协会,保险期限自1996年2月20日GMT午时起一年,之后在1997年2月20日续保一年。其P&I预付会费费率为3.77美元,追加会费为40%;F,D&D险的预付会费为每年18250美元,追加会费为30%。1997年2月20日至1998年2月20日,FILOKTITIS轮和EVRIMEDON轮的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04美元,追加会费不变;DIOMIDES轮、PTOLEMEOS轮、ANTIGONOS轮、TILEMAHOS轮、PROTAGORAS轮、FIVI轮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40美元,追加会费不变;FEDRA轮的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35美元,追加会费不变。1998年2月20日至1999年2月20日,FILOKTITIS轮和EVRIMEDON轮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2.73美元,追加会费不变;FEDRA轮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02美元,追加会费不变;、DIOMIDES轮、PTOLEMEOS轮、ANTIGONOS轮、TILEMAHOS轮、PROTAGORAS轮和FIVI轮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06美元,追加会费不变。1999年2月20日,FILOKTITIS轮、EVRIMEDON轮、DIOMIDES轮、PTOLEMEOS轮、ANTIGONOS轮、TILEMAHOS轮、PROTAGORAS轮、FIVI轮续保一年。其中DIOMIDES轮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3.17美元,追加会费不变;其他船舶的P&I险的预付会费和追加会费均不变。2000年2月20日,FILOKTITIS轮、EVRIMEDON轮、DIOMIDES轮、ANTIGONOS轮、TILEMAHOS轮续保一年。其中FILOKTITIS轮P&I险的预付会费为每年15000美元,追加会费取消;EVRIMEDON轮P&I险的预付会费为每登记总吨每年4.01美元,追加会费取消;DIOMIDES轮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4.66美元,追加会费取消;ANTIGONOS轮和TILEMAHOS轮P&I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登记总吨每年4.50美元,追加会费取消;上列船舶的F,D&D险的预付会费调整为每年23725美元,追加会费取消。[page]

  上述船舶在入会后,自1995年起,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拖欠会费(P&I FEE)、抗辩费免赔额(DEFENCE FEE DEDUCTIBLE)、退会费(P&I RELEASE CALL)、抗辩退会费(DEFENCE RELEASE CALL)的情况。其中FILOKTITIS轮拖欠178163.36美元、EVRIMEDON轮拖欠161129.5美元、FEDRA轮拖欠61485.98美元、DIOMIDES轮拖欠209335.57美元、PTOLEMEOS轮拖欠22958.13美元、ANTIGONOS轮拖欠188423美元、TILEMAHOS轮拖欠84134.21美元、PROTAGORAS轮拖欠9927.43美元、FIVI轮拖欠30416.93美元。上述费用总计945974.1美元。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应支付上述船舶部分保险金和其他费用总计654886美元。

  原告的入会和承保证书(CERTIFICATE OF ENTRY AND ACCEPTANCE)的共同会员条款规定:希文卓公司作为管理人是本保单的共同会员,其受保范围仅限于由船舶所有人承担风险的根据习惯进行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在规则和本入会证书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中规定的承保范围之内的风险、责任、费用和支出。任何一个共同会员根据规则和本入会证书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而丧失获得赔偿的行为将使全部会员丧失赔偿。全部共同会员对因入会而欠付给协会的任何保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共同会员收到的协会支付的任何款项将解除协会支付同一款项的责任。

  原告的入会和承保证书的管理条款规定:本船是希文卓公司的一部分。本船作为其船队的一员,其所有人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被保险人的船队的其他船东,对船队中船舶欠付给协会的会费、分摊和其他任何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船队中任何一条船舶未支付应由其支付的会费、分摊和其他任何款项,将被视为本船船东未支付会费、分摊和其他款项。

  原告的协会规则第36 I d条规定:本规则和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保险合同受英国法律调整,并根据英国法律解释。英国《1980年时效法(LIMITATION ACT 1980)》第5条规定:“因合同而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6年,自诉因产生之日起算(AN ACTION FOUNDED ON SIMPLE CONTRACT SHALL NOT BE BROUGHT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SIX YEAR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CAUSE OF ACTION ACCRUED)”。

  原告为采取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和提起本案诉讼,共产生了如下费用:

  1、华泰保险经济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及中国再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所收取的佣金8813美元;

  2、伦敦齐伯礼国际律师事务所(RICHARDS BUTLER INTERNATIONAL LAW FIRM)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6395.12美元;

  3、伦敦摩尔·费舍尔·布朗律师事务所(MORE FISHER BROWN)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1007.75美元;

  4、接受本院委托代为向被告送达的费用1348.07美元;

  5、因在中国诉讼而产生向中国律师支付的费用22360美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系外国人,属涉外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原告的协会规则中明确约定了“本规则和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保险合同受英国法律调整,并根据英国法律解释”,本案所涉合同系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保险合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该约定提出过异议或该约定违反法律,视为其对该约定的认可,因此,本案应适用英国法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第1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本案所涉合同符合该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界定,故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应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该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后,无论当时是否已签发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应视为已经成立;为表明该投保单何时被接受,可以参考承保条或暂保单或其他合同习惯的备忘录(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DEEMED TO BE CONCLUDED WHEN THE PROPOSAL OF THE ASSURED IS ACCEPTED BY THE INSURER, WHETHER THE POLICY BE THEN ISSUED OR NOT AND, FOR THE PURPOSE OF SHOWING WHEN THE PROPOSAL WAS ACCEPTED, REFERENCE MAY BE MADE TO THE SLIP OR COVERING NOTE OR OTHER CUSTOMARY MEMORANDUM OF THE CONTRACT)”。该条是对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船舶保险合同,但根据英国的实践,承保条已被认可为海上保险单,保险人一旦签署保险经纪人准备的承保条,该保险合同便视为成立。本案中原告签发的10份承保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被告未能证明该合同关系无效的情形,故本案的船舶保赔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5条规定:“(1)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彼此同意互相承保保险,称为相互保险。(2)本法有关保险费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相互保险,但各方达成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可以替代保险费。(3)本法的各项规定,在可由各方协议的范围内修改,在适用于相互保险时,可由保赔协会签发的保险单的条件或协会的规则和章程加以修改。(4)除本条所提及的除外,本法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相互保险。[(1) WHERE TWO OR MORE PERSONS MUTUALLY AGREE TO INSURE EACH OTHER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ERE IS SAID TO BE A MUTUAL INSURANCE. (2)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RELATING TO THE PREMIUM DO NOT APPLY TO MUTUAL INSURANCE, BUT A GUARANTEE, OR SUCH OTHER ARRANGEMENT AS MAY BE AGREED UPON, MAY BE SUBSTITUTED FOR THE PREMIUM.(3)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THEY MAY BE MODIFIED BY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MAY IN THE CASE OF MUTUAL INSURANCE BE MODIFIED BY THE TERMS OF THE POLICES ISSUED BY THE ASSOCIATION, OR BY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ASSOCIATION. (4) SUBJECT TO THE EXCEPTIONS MENTIONED IN THIS SECTION, THE PROVISION OF THIS ACT APPLY TO A MUTUAL INSURANCE]”根据本条规定,原告保险单条件中的共同会员条款”和“管理条款”为有效担保条款,可以替代保险费。被告不仅应对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对其管理人希文卓公司所管理的其他船舶所拖欠的保险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其具体数额、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由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船舶保险费291088.10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因扣押“菲洛克提提斯”轮和提起本诉讼而产生的担保佣金、法律服务费用、中国律师费用共计38575.87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30元、委托送达费用1348.07美元、扣船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拍卖费用人民币400000元,共计人民币446330元,美元1348.07元,由被告蓝贝壳航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2份,副本2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江 顺

  审 判 员 左 铭 辉

  代理审判员 吴   强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晓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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