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那么像这种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公民平等权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给大家介绍一下。
1、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2、所有公民都应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制裁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第一,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在平等权上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明确了立法不平等。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敌对分子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法律必须只能反映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的意志,也即只能反映人民的意志。所以,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
第二,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权利对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人们只能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律的公正对待。
第三,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这些内容无疑属于平等权范畴,但基于特定主体的因素和传统因素,它们容易为人们所忽视或为人们所违犯,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国家安定团结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宪法和法律特别强调对它们的确认和保护,成为社会生活、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和予以确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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