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制度改革刍议

更新时间:2019-05-03 13: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冲突与悖论:中国法官制度改革刍议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分析视角何肖琬作者简介:何肖琬,男,1979年生,广东省连平县人。2002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

  冲突与悖论:中国法官制度改革刍议

  ——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分析视角

  作者简介:何某琬,男,1979年生,广东省连平县人。2002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进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至今,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曾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法学论文三篇。以读书、写作为生活之最大乐趣,工作之余关注法理学、民法学研究动态,关注中国司法改革和民法典立法进程。

  内容提要:通过对中国法官制度改革进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改革之间隐含着深刻的裂痕:一方面,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制度的设计与操作层面均遭到消解、抵制和扭曲;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殊语境下,移植于西方的理念与制度面对中国司法体制中特有的本土性问题,无法做出回应与解答,产生了种种悖论。中国法官制度的转型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权的制度逻辑,按照司法权本身的运作规律来重新设计,循着渐进式改革的路径,厘清职能、精简人员、分流管理,最终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职业化制度。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出了关于法官职业化的一系列部署和规划,这标志着中国法官制度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开始了全面转型。然而,通过对法官制度改革进程进行考察和分析,可以发现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改革之间隐含着深刻的裂痕:一方面,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制度的设计与操作层面均遭到消解、抵制和扭曲;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殊语境下,移植于西方的理念与制度面对中国司法体制中特有的本土性问题,无法做出回应与解答,产生了种种悖论。随着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要对改革的指导理念进行反思和重构。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中国法官制度改革进程的内在冲突

  所谓司法理念是在司法活动中(包括司法权的制度建构和实践运作两个层面)被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普遍认同和遵循的价值观念或哲学思想。而现代司法理念也就是指先进法治国家基于人权、法治等当代价值观念对司法权的性质、规律、基本属性和应然模式等等进行抽象和归纳的理论体系,她是现代法治文化的结晶,其主要内容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消极、司法职业化等等。①

  通过深入考察,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的法官制度改革进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两种不同的改革模式和发展趋向。概而言之,就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制度正义与个案公正这两种追求公正的不同进路。正是这种法官制度改革指导思想的二元化格局,使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之间产生了各种显性或隐性的冲突,使法官制度改革呈现出法官职业化与法官行政化的二元对峙之局,导致了法官制度的逻辑错位以及资源配置缺位,其弊病可概括为法官职业的“一不四无”:地位不独立,判决无权威,收入无差别,身份无保障,职业无尊荣,而现行司法体制在法官制度上最根本的缺陷就在于法官独立完全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制度的坚实保障。[page]

  第一,法官制度的内部逻辑错位。当前的法官制度所体现的官僚化、行政化色彩极为浓厚,与公务员制度几乎没有区别,在法官选任标准、司法权的行使方式、法院内部管理模式、上下级法院法官的关系以及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等各方面都缺乏深长的思考,不仅没有凸现出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等职业特性和司法权的制度逻辑,有的还直接损害了法官的职业理性,这种错位主要体现在法官身份制度、法官权力行使模式、法官职业特性等三个方面。

  其一:法官自治与法官等级制。司法权的特性本身就决定了法官是一个反等级的职业,法官相互之间应该是独立、平等的,不应当有等级高低之分,只有审级之分,一个法官无权指挥和命令另一个法官。但最高法院推行的法官等级制更像是对军衔制的复制,不仅没有消除法官官僚化的弊病,无形中反而使法官更讲究等级秩序,这无疑是违背司法规律的。②从诉讼运行机制来说,等级制度的设置不利于法官在诉讼结构中独立行使审判职能。

  其二:法官独立与案件请示汇报制。联合国《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中确认:“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案件请示汇报制实质上就是首长负责制,这显然与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规律相违悖,法官制度中存在等级服从关系实质上是表明法官可以不对法律负责而仅对上级负责,那么法官所应当具有的法律职业特征就无从谈起,其独立超然的地位更是荡然无存。可以说,为了使某些个案的实体公正得以实现,案件请示汇报制却破坏了整个司法制度所蕴含的制度正义。③

  其三:法官的职业形象军警化,角色定位存在重大误区。长期以来,法官被统称为干警,与其他职业角色没有多大区别,人们也很少关注作为法官职业特征中所必不可少的学识、智慧、判断力、独立性等基本形象要求和价值追求,而是更多地想到了法官的威严、服从、勇猛、顽强等军警所具备的形象特征。法官职业没有建立起自己独立、公正的独特标识,没有形成一套符合司法制度逻辑和规律的职业伦理与职业文化,无法与日常世俗生活划出界限,从而彰显出鲜明的司法中立的理念,也就很难承担起社会中立者和公平裁判者的使命。④

  第二,法官制度的外部资源配置缺位。司法权裁断纷争的功能和特性使法官正日益成为高风险职业,⑤然而2002年修改后的《法官法》并没有为法官职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性保障,连法定的法官审判津贴也迟迟没有得到落实。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普遍给予法官充分优厚的职业保障,建立了一系列包括法官独立制、高薪制、不可更换制、终身任职制、身份保障制在内的完整制度。⑥[page]

  美国法学家托马斯·普朗克(Thomas E?Plank)认为:司法独立乃是指“制度性的独立”(Institational Independence),即需要靠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这些制度应包括法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的和充足的收入、任职资格的要求,有限的司法豁免。缺乏任何一项制度,司法的独立都是难以实现的。⑦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官制度过于强调对法官高尚人格和良好品行的要求,却忽略了对法官职业的资源供给和制度保障。这“表明我们——无论国家还是社会——其实都还未注意到如何利用制度来解决一些在传统中国社会需要个人以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解决,有时甚是要求法官付出极大个人牺牲(个人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或抵制极大的诱惑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运作的问题”,那么,“这实际还是一种强调人治的法治进路。”⑧

  二、西方法官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悖论

  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指导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现代司法理念,基本上是西方法治国家司法经验的结晶,这不免使人产生疑问:这一套现成的西方司法理念是否能有效地解决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所面临的转型问题?

  美国法学家坎贝莱特(M·Cappelletti)指出:“任何活生生的原则、制度或价值都不能脱离历史和社会中变幻着的具体情形。”⑨不言而喻,中西方社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中国社会基本上仍是伦理社会,西方社会已进入法理社会,具体可归纳为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追求实体公正、个案公正与追求程序公正、制度公正,信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与基督教超验信仰等三方面差异。将西方的司法经验和法官制度移植到中国这个发展不平衡、处于法治初级阶段的转型社会中,必然会遭遇文化上的冲突。

  首先,法官职业化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国的文化背景是追求个案公正的实现,这是社会的民众心理,民众要求在个案上得到终极的公正。”⑩而职业化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他追求的是程序公正,其判决不受舆论的影响并要求绝对的权威,因此可能难以取得社会的认同,导致民众对司法制度甚至法治产生误解和抵制。

  其次,法官职业化与基层法院法官的处境有矛盾。基层法院案件相对简单,多集中在婚姻、侵权、债务案件,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可以说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所谓职业化法官来进行审理,提供给专业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的空间并不大,而且在基层也难以保障法官的优厚待遇、职业尊荣和独立的司法环境。(B11)[page]

  再次,中国社会中支撑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某些基本条件还很不充分。在司法公正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性保障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个案公正,不得不推行一些过渡性很强的有悖现代司法理念的措施,如再审制、错案追究制、审判委员会制、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法官的个案监督等等。这些过渡性措施构成了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阻碍。

  最后,法官素质难以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中国现有21万法官,队伍庞大,法官专业素质和知识积累的参差不齐,成为严重阻碍司法改革进程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独立制、高薪制、终身任职制等制度几乎无法推行。经济条件较差的边远或基层法院对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加速推行也难以承受,如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抬高了法院“门槛”,即使对某些西部地区法官任职资格进行放宽照顾,恐怕仍无法避免这些地区法律人才匮乏的矛盾加剧,出现法官“断层”现象。(B12)

  三、司法公正的成本计算——法官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法官制度的设计思路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过于强调法官的个人操守和安于清贫的品德,然而历史已经一再向世人证明:制度的理性优于贤者的品德,需要依靠少数人的高尚品质才能公正运作的司法制度绝非优良的制度。(B13)经济学已经证明,“法官像其他人一样,寻求的是包括金钱和非金钱因素(后者包括闲暇、声望和权力)在内的效用函数最大化”。(B14)像美国法官之所以拥有高度的权威和公正,与其社会资源的高投入是密不可分的,法官的品德、素质与其所获得的高薪、荣耀成正比。(B15)

  在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中也证明了这一点,一个无法独立行使权力且处处受制于人的法官职业对于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如收入颇丰的律师和享有思想自由的高校法学教师)而言是没有多大吸引力的。最高法院曾于1999、2000年先后两次对外招考高级法官,结果应者寥寥,便是例证。(B16)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托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想搞好司法制度,又想少花钱,这似乎是不可能的。低工资不仅吸引不到有能力的法官,而且对已经任职的法官,工资低也使他们难以抵御泛滥的贿赂与腐败。”(B17)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想要凭借不怎么优厚的法官待遇来抵御外界的诱惑,必然要加大整个法官制度为抵御腐败所投入的制度成本,实际上并不划算。总之,法官制度的设计不能建立在对人性自律的信赖上,而应遵循“人性偏恶”和“经济人理性”这两大法哲学与经济学的基本定律来进行。(B18)[page]

  以经济学的视角同样可以论证法官独立的必要性。第一,正义和公正的实现需要投入资源,所投入的资源愈多,社会愈能实现公正。对法治和司法公正的追求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对正义的生产者(司法机关)投入不足,就意味着正义这一种公共产品的供应短缺。可问题是谁都不愿意司法公正的成本和代价在自己手上支付出去。在司法权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情况下,反而必然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有时为了维护司法程序公正可能要在实体公正上付出极大的代价,但每一位党政机关决策者的任期都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他的决策不可能过多考虑长远利益和制度公正。法官的独立和终身任职制就避免了追求短期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倾向,他的超然性也保障了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第二,一个职业提供给人的满足程度不仅仅在于其货币收入,还包括了职业地位和职业尊荣等心理上的非货币收入。如果法官不能真正独立行使司法裁判权,其判决会受到地方党政长官意志的左右,必然降低法官的权威和尊严,法官从这个职业中所能获得的成就感和尊荣感将大打折扣,法官职业也就没有多少可以吸引优秀法律人才的资本可言。

  四、中国法官制度重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渐进式改革

  中国法官制度的转型进程必须与社会现代化进程,与社会承受能力和接受程度相契合。笔者认为,中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重构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循着渐进式路径逐步推进,具体步骤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厘清法官的职责范围,纯化司法裁判功能。法官的职责应该定位在裁判争议上,这是司法权最原始最本质的功能,但现在我国的法官负载着太多的社会职能和行政事务,存在严重的功能“泛化”的倾向,应厘清法官的职能范围,将法官承担的各种行政性事务和社会性职能剥离出去,使法官能集中时间精力,专心履行司法裁判职能。

  第二,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精简法官数量,推迟法官退休年龄。对现有法官进行定额,将法律素质较高、真正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淘汰现有法官中的不合格者。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的退休年龄应适当推迟,而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是处理辅助性诉讼事务,协助法官进行审判。

  第三,区分初审法官与上诉法官。基层法院法官主要承担裁断事实的初审职能,他们与上诉法院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要求可以有所差别。在能力素质、录用标准上,初审法官与上诉法官应各有侧重;在任职资格、职业保障等方面,两者可适当加以区分,使基层法院法官类似于英国治安法官或者美国小额诉讼法官,以这种双轨式的法官制度满足当前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下的不同法律需求。[page]

  第四,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序列分流管理。具体做法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官、书记官、行政事务官和司法警官六大系列,把辅助审判、执行、司法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执行官、书记官、行政事务官和司法警官等其他职业人员负责,从而确保司法效率和质量,形成以法官为顶端、以其他工作人员为基础的一个金字塔式的正三角形结构。(B19)

  第五,改革以追求实体公正为价值取向的案件监督体系,建立法官弹劾制度。司法权的消极性、被动性决定了案件的纠错机制与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应当区分开,案件的纠错功能应在审级制度内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应以弹劾制的方式进行,不能照搬对行政权的监督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法官考评与纪律委员会,处理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投诉,当法官出现严重违法现象时,可以通过弹劾程序对法官的行为进行审查,但不对案件审理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干预,同时法官享有辩护、上诉或请求复审等救济权利。

  从根本上说,我国司法改革能否获得成功,取决于国家在进行制度改造与重构时能否充分尊重司法权运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按照司法权本身的运作规律来重新配置司法权。(B20)因此,上述法官制度改革的思路要旨就是加快淘汰大众化经验型法官,为新一代的职业化专业型法官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独立制、法官职业准入制、法官高薪制、终身任职制、身份保障制、职业风险转移机制等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最终建立提供人才条件。当然,法官制度的自我演进需要时间去完善,需要法理社会的发育成熟,需要宪政制度和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持,需要法治文化的滋养。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作为法治社会的根基,没有一套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和法治文化土壤,也就无从生出一套公正的法官制度。所以,也许至少需要十至十五年时间的过渡期,才能完成中国法官制度由行政化向职业化的彻底转型。

  五、余论——制度正义、法官素质与法官的独立

  在利益结构日益多元化的当代社会,法官保持高度的独立和中立,乃是为了避免法官成为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人,成为真正超然于社会矛盾之外的终极裁判者。这就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一旦法官失去独立性,司法权的公正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社会普遍认为目前推行法官独立制的时机并不成熟,担心法官独立之后不但不能实现司法公正,甚至司法权都可能有失控之虞。罗尔斯(John Rawls)指出:社会体制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B21)在心智、权力皆受制于人的制度下,素质再高的法官也难以施展他的学识、智慧和能力,如果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法官独立制和弹劾制发挥出有效的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则大可不必对法官独立心怀顾虑,而且“如果法官享有独立地位,则必然有利于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败。因为,法官独立,必然使法官逐渐形成责任感、成就感和荣誉感”。(B22)有学者甚至认为:“在法官素质不变的条件下,独立的法官产生的正义不比不独立的法官生产的正义少”。(B23)[page]

  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者们如果总是在先确立法官独立、提高法官待遇还是先提高法官素质之间徘徊,只能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逻辑悖论,从而贻误法官制度改革的时机。也许社会大众对法官的高薪和独立难以接受,尤其在法官素质并不能尽如人意的当前,但是这一种思路可能更具有务实意义,在法官素质得到极大提高的情况下建立法官独立制度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正如经济学家所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正义的实现是必须要付出代价的。(B24)在我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的第十二个年头,面对WTO规则和全球化趋势挑战的中国法官制度,的确到了必须学习和接受市场经济的思维模式,并决心为司法公正付费的时候了。(B25)

  注释:

  ①笔者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阐述是借鉴范愉教授的定义后概括而成的。参见范愉著:《现代司法理念漫谈》,载“中国法理网”(http://www?jus?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350),2004年6月1日登录。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列举式定义,参见肖扬著:《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第81页。

  ②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官法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据将法官确定为十二级是极具官僚色彩的,其目的与其说是为了提高法官的尊荣,不如说是为了向行政看齐,向军警看齐,其中内涵着明显的“刑起于兵”之思想底色和深刻的公法等级意蕴。”参见徐显明著:《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第7页。

  ③“当法官成为他人可以操纵的工具的时候,他的职业尊严也就基本上丧失了。他不再把法律视为自己唯一服从的对象,相反,他学会让法律轻易地让步。这样的法官,已经丧失了对于法律的尊重,也丧失了法官的自尊。而一个没有尊严的法官,当然也就非常容易用法律来进行交易,从而诱发腐败。”参见秋风著:《以独立实现廉洁》,载中国《新闻周刊》总第176期,第29-31页。

  ④当然,现在这种情况正在发生进行改变,例如最高法院推行的法袍、法槌改革、2001年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就是较为明显的变化。

  ⑤2003年中国法官制度经受了一系列职业风险的冲击和考验。如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李慧娟法官因在一起案件中判决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冲突而“自然无效”,遭到来自地方人大的强大压力,最终被法院撤销了审判长职务,并免去了其助理审判员资格。参见秋风著:《从李慧娟到法规审查备案室》,载《南方周末》2004年6月24日第15版。而广东省肇庆市四会法院莫兆军法官则由于案件当事人败诉自杀,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参见赖颢宁著:《当事人败诉自杀法官受审一审判决法官无罪》,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12月5日。这类事件警示着职业高风险与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阙失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十分紧张的地步,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演变成为对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威胁,必将对法官制度造成根本性的损害,甚至动摇司法体制和法治国家的根基。[page]

  ⑥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481页。

  ⑦Thomas E?Plank,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William&Mary Bill of Rights Journal,Vol?5,p?10?

  ⑧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页。

  ⑨Mauro Cappelletti and Bry aut G?Garth, International Ency 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Givil Procedure? Intradueti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6,p?43.

  ⑩李雅云、宁杰著:《现代国家司法权的性质与作用——“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与作用”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1日第6版。

  (B1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376页。

  (B12)关于法官“断层”现象的报道,参见曾庆春、梁锐著:《广东:法官门槛提高断层现象日甚》,载《南方日报》2003年7月25日;郭国松著:《边远法院:内缺粮草,外缺救兵》,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21日A5版。

  (B13)“全国模范法官”石伟文曾写过这两句诗:“岁终愈觉宦囊羞,柴米油盐样样愁!”参见石国胜、黄日飞著:《生命在平凡中不朽——追记广东兴宁市人民法院黄陂法庭法官石伟文》,载《人民日报》2003年11月27日第1版。又如,2003年全国“十杰法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印田法官每月工资不过1000多元,每天上下班要骑40多分钟的自行车。参见丁力辛著:《陈印田:“当法官首先要学会做人”》,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28日第1版。看了他们的事迹,感慨之余不禁疑问:当一名法官连维持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活之需都感到困窘时,还如何能维护公正?

  (B14)[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4页。

  (B15)《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21条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年收入约177500美元,与副总统待遇相同;各州法院的法官都与同级政府长官的地位和薪金待遇相同;英国大法官的年收入高于首相,为127680英镑;日本最高裁判所所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的议长相等。参见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7页。此外,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劳动统计署(BLS)做的2001年就业统计调查显示,美国收入排名前20名的职业分别为:12、律师44?19美元/小时,91920美元/年;19、法官、地方法官、地方司法官员,38?24美元/小时,79540美元/年,载“世界经理人”网站(http://data?icxo?com/htmlnews/2004/03/01/91940?htm),2004年6月15日登录。[page]

  (B16)景汉朝著:《“冷遇”未必是件坏事儿》,载《法制日报》2000年6月19日。

  (B17)[美]安托尼·斯卡利亚著:《法治社会中法院的职责》,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第77页。

  (B18)唐宏强、黄浴宇著:《法官地位的经济学分析——以美国为范例的考察》,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第111-116页。

  (B19)张卫平教授的设计是划分为五大系列,笔者对他的方案进行了部分修正。参见张卫平著:《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一种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10页。

  (B20)谢佑平、万毅著:《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中国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制与院长辞职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43页。

  (B21)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3。

  (B22)秋风著:《以独立实现廉洁》,载中国《新闻周刊》总第176期,29-31页。

  (B23)周永坤教授认为;“法官素质差正是司法独立的理由之一,而不是反对司法独立的理由。……人们之所以以法官素质低为由反对司法独立,是建立在一个想当然的并不存在的前提之上。即干预法官的人的素质比法官高,对法官的干预才可能生产出更多的正义。其实,干预法官审判的人的法律素质是远较法官还要低的。以一个比法官素质还要低的人、在司法制度以外去干预司法,会产生出比法官独立审判还要多的正义,岂不是天方夜谭?”参见周永坤著:《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改革战略》,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第42页。

  (B24)波斯纳指出:“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B25)朱力教授精辟地指出:“尽管是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个(或,些)制度的基本社会背景,这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制度背景和环境。有关法官遴选的制度(以及其他改革的措施)都必须嵌合在这个制度环境中,才可能真正起作用。……在我看来,在中国目前要想遴选优秀人才出任法官的措施其实很简单,根本的就是一条——提高法官的收入,包括货币的和非货币的,从而有效激励优秀法律人才的合作。”参见苏力著:《法官遴选制度考察》,载《法学》2004年第3期,第18页。也就是说,如果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推崇和信赖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号上和意识形态上,就应该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的,法律人才的遴选、配置制度当然也不能例外。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宪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942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责任刍议
固定资产的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的条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2018年财产保全制度改革
你好,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户口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20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北京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
你好,根据投资规模。一般到区工商机关登记。
谁负责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公司薪资制度改革变更
你们可以拒绝的。
养老制度改革文件
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什么是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改革首先要考虑减小城乡差距的问题,城乡差距太大就没法进行户籍改革。在就学、医疗、就业等问题上,只要是中国公民,靠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实行全国身份证联网,不搞地
犯罪嫌疑人异地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该怎么办?
1、被刑拘人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实。  2、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
那个人不承认。我该怎么办?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商家不给商品,该如何解决?
您好,建议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不小心点错申请失业宝险了
你好,可以跟对方协商解决
坐牢出来找不到工作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已完全解除刑事处罚人员,需要到当地司法局备案。如果没有工作,可以要求司法局给予帮助找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
你好,请问丈夫不在家可以离得了婚吗,他经常赌博不管家里孩子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可以起诉。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的,可向法院请求协助,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