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包括:
单位机构编制本、机构“三定”方案文、单位人员花名册、公务员调任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应先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再由调入机关下任职文(试用期一年),凭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套改公务员工资。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