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公务员任用、录用、调配、管理工作,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一、干部任用
1、任用干部是指科级正副职,包括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2、干部的任用由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3、任用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4、实行任用干部公示和试用制度。
干部经党委研究任用后,公示期限一般自公开告示之日起,以一周为限。公示期间设立联系电话、公示箱和来信来访接待室。干部一经任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从确定任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待遇。
二、公务员录用
1、按上级有关政策录用公务员;
2、录用公务员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3、组织人事科根据党委要求和上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
4、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从事城管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处理。
三、人员调配
1、人员的调配工作由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2、分队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由分队领导集体研究后向大队提交书面报告,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后进行调配;
3、工作人员需要调入、调出须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四、人员管理
1、所有人员由大队管理并组织考核;
2、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对分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有建议权;
3、分队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须在下年度初报组织人事科审查;
4、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者,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大队党委核实研究后,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