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爱岗敬业,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昆明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参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七条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page]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奖励的,经市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级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记一等功,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权限,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逐级审核报批。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县级党委、政府按照审批权限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评选工作实施意见,报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下发评选通知;
(二)对符合评选要求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奖励候选名单;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本系统、行业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机关根据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定具体的奖励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评审程序以及评审人员组成要求等内容。
(二)联合下发评选奖励通知,布置评选工作;
(三)对符合评选要求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所在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选上报奖励候选名单;
(四)承办机关负责组织评选、确定奖励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五)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并联合发文表彰。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给予本机关内部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奖励实施方案应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申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于奖励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奖励名单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同意后由所在机关(部门)授予奖励证书和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推荐上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工作部门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共同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page]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六条 以县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级机关各部门名义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和记三等功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以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名义对本系统、行业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
第十八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的,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 推荐上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工作部门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制作。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奖金标准及时调整我市的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励所需经费,以党委、政府名义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以机关各部门名义奖励的,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六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page]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原公示渠道进行撤销奖励的公示,并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原公示渠道进行撤销奖励的公示,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奖励公示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不公示。
第三十条 公务员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记三等功后,其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年限的计算方法是从公务员记三等功后的次年起重新起算。
第三十一条 此前本市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如与省今后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