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更新时间:2019-06-0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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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分为如下情形:
1、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受害或者死亡,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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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你好,按照我国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在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加重损害,那么行政复议机关要对加重部分进行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法律分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第4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未受理刑事赔偿申请
申请刑事赔偿,要以该刑事案件已经撤销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审判机关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无罪判决为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且确定为无罪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国家赔偿。而“案件侦查未终结”的,表明刑事诉讼并未终结,因此,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
(二)、
(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