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着重查明哪些事项?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在多长时间内给
更新时间:2019-06-1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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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查明以下事项:(1)损害是否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2)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3)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
刑事赔偿案件,应查明以下事项:
(1)损害是否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2)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3)是否符合《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刑事赔偿范围;
(4)是否属于《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收到刑事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给予赔偿。
对复议饥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起30日内末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赔偿决定书即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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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赔偿异议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