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保全证据公证书,挽回了国税26.7万元
1997年6月,达川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群众举报,湖北省麻城李××、黄××等来达川市做粮食、淀粉生意,偷漏国家增值税款179853.27元。达川市国税局经过认真调查,确认情况基本属实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6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20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则将其库存的玉米淀粉予以变卖抵缴税款。黄、李接到查封(扣押)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躲藏的方式进行对抗。玉米淀粉是易变质物品,加之高温季节,如不及时处理,不但追不到税款,还可能造成新的损失,达川市国税局的同志心急如焚。
1997年6月24日,达川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吴××等三人来到达川市公证处进行法律咨询并请求公证法律帮助。公证处负责人听取详细情况后,根据公证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对所查封玉米淀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即指派两名公证人员负责办理。从6月24日到7月4日,承办公证人员先后五次深入现场,冒着高温,不分白天黑夜,对实行进行现场清理,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物品清点记录和货物运输现场记录,协助税务机关转运查封的玉米淀粉7120袋共计178吨。同时,达川市公证处还根据达川市国家税务局的申请,对黄××、李××仓储在达川地区棉麻站李家湾仓库内的玉米淀粉进行保全证据,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为国家挽回税款179853.27万元,罚款87146.73元,共计267000元,维护了国家的正常税收秩序。
达川地区公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