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3-31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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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要以独立、公正的地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要以独立、公正的地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认证,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因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重新依照有关标准,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或者认证,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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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初步检验结果不真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对我公司负责吗?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理办法如下:
1.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执行。
2. 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除上述处罚外,还将面临以下处罚:
1.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2. 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若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则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4. 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若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