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3-3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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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但检查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
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但检查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因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向被检查人索取超过规定的数量样品或者收取检验费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根据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首先应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讲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行政处分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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