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瑞金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钟某生不服某乡政府降低发放优待金标准,请求行政赔偿一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某乡政府应当补发原告优待金每年330元,按三年计算共计990元,并追回1999年由村委会领取的700元优待金还给原告,合计1690元;扣除原告2000年多领取的700元优待金给被告之后,被告应补发原告优待金99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1995年12月,原告钟某生之子钟某应征入伍,并于1998年考入军事院校学习。其间,当地乡政府每年发给原告优待金700元,4年共计发给其优待金2100元。原告却认为,乡政府没有按照法定标准发放优待金,同时乡政府擅自将1999年的700元优待金扣抵了农林特产税,因而要求被告乡政府补发优待金并赔偿自己为此事多次上访及提起行政诉讼所花去的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原告所在地的优待金标准按规定为每年103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擅自降低标准每年仅发给原告优待金700元,违背了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当补发差额;原告又多领了一年,应退回其多领的优待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