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参考价格如何管理
更新时间:2019-01-2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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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参考价格分为一级参考价格、二级参考价格、三级参考价格、关区参考价格和其他参考价格,并实行分级管理。一、二、三级参考价格商品仍强调按品种管理,并适用于任何贸
海关 参考价格分为一级参考价格、二级参考价格、三级参考价格、关区参考价格和其他参考价格,并实行分级管理。一、二、三级参考价格商品仍强调按品种管理,并适用于任何贸易方式。按品种管理,即只要进口货物的品名 和税号与参考价格资料相一致,不论其原产地、牌名、型号、规格、质量等项因素是否完全相同,均应将货物的详细情况和审价意见按参考价格管理规定报批,并及时向总署价格信息中心补报有关价格资料。
三级参考价格确因实际情况需要下浮使用时,须经直属 海关 批准。下浮幅度超过10%的,须报所在片区负责 海关 核定。关区参考价格由各直属海关管理。
各海关可根据审价工作实际,随时提出调整参考价格商品品种的建议,由总署决定适时调整。
各海关对一、二、三级参考价格不得擅自越权下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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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