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研讨会举行
更新时间:2019-01-01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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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的第七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于昨日在沪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向会议发来贺信,上海市副市长沈骏出席了会议。记者在会上获悉,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航运贸易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航运纠纷发生最多的地区之一。目前,
本报讯 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的第七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于昨日在沪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向会议发来贺信,上海市副市长沈骏出席了会议。
记者在会上获悉,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航运贸易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航运纠纷发生最多的地区之一。目前,中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位居世界首位,而上海海事法院成为中国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最多的法院之一。在为期3天的会议中,与会的中外专家学者将研讨有关国际海运方面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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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赔偿限额制定原由
每个人责任限额是指,根据责任限制制度所确定的责任人对于有关债券的最高赔偿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最高赔偿额为每件或者每单位
666.67计算单位,或者毛重每千克2计算单位,据此而得出的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失的最高赔偿额即为责任限额。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请问什么样的情形才适用于海商法?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具体如下:
1. 适用船舶。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 适用水域。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
3. 适用事项。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