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定事故责任系船方不可免责过失的情形下可以拒绝分摊
我国《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在推定各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先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尽管航程中某一方可能存在某种过失,但可以先不考虑这一过失;之后在决定共同海损费用分摊时,如果确定航程中某一方确实存在过失,则非过失方可以拒绝参加分摊。所以,如船方因其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共同海损,不得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费用,收货方也可以拒绝分摊。
二、对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可以拒绝分摊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若被要求分摊共损的货方对共损理算报告存有异议,则其有权向有关的海事法院提出对理算机构出具该理算报告的异议申请,否则该理算报告被认定为分摊责任的依据。
三、安排货物保险
由于海一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中均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故一旦收货人在提货时遇到船公司要求共损分摊情形,则收货人可直接告知货物保险人,由保险人全权处理该事宜并由其负责支付原需收货人支付的共损分摊金额。如此以来,收货人可轻松退出该纠纷,由较为专业的保险人负责处理。
知识链接:什么情况下共同海损可以追偿?
1、构成共同海损且其费用已分摊;
2、追偿权利人已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对追偿权利人而言,未支付分摊费用,即未实际受有损失,所以不得进行追偿;
3、追偿义务人对共同海损负有法定责任或约定责任。所以义务人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或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追偿义务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负赔偿之责。
收货方可向本船船舶所有人的追偿,也向对方船舶所有人(第三人)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