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轮要做好哪些准备?
1、拖轮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海船拖航检验须知》中规定的各项证书和文件;
2、拖轮应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各项机械、电器、助航仪器、航海资料与设备、电台与应急通信设备、救生、消防、堵漏设备与器材、锚泊设备、舵机系统等必须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其属具与配件应按照我国船检局有关规定及正常的需要配足,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3、拖带设备,包括拖缆机、拖钩、拖桩、主拖缆、副拖缆、备用钢丝绳、尼龙拖缆等绳索、卸扣、三角板、钢丝夹头、琵琶头衬圈、龙须链(缆)等,必须符合检验要求与足够的数量,并且具有合格证书及标明安全负荷的钢印或标志。
4、拖轮尾部应配有良好的保护拖缆的防磨装置,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更换。
5、根据拖轮和补拖船(物)的船体结构强度、抗风能力、航区类别、水密性能、稳性资料、干航高度、相应在吃水差等技术状况与适航条件,拟定安全的拖航方案及途中遇险抢救的应急措施。
6、备足航次需用的燃油、润滑油、淡水、主副食、物料、备件、医药品、风浪中防止滑动的加固器具、途中断缆的应急设备等。
7、远洋拖航前,有必要时可申请气象导航。
8、船长和船员要熟悉与拖船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船状况、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国际规则,航线等。
9、开航前要制定安全稳妥的拖航计划,并报主管单位批准,由船长主持召开航前会议,宣布航次任务与注意事项,分部门制定措施,并负起全面责任。
二、被拖航方要做好哪些准备?
1、被拖船(物)应由被拖方在起拖前做好一切拖航准备,使其符合保险人、验船师和拖轮船长的要求,并取得适拖证书和有关文件。
2、被拖船(物)的航风能力、航行区域、稳性资料、拖带系缆设备、水密装置、排水系统、干舷高度、封舱加固、航行设备、通信联络及救生、消防、堵漏器材、属具等,出航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或运转、试验,各项设备应处于适施状态。必要时进行试拖,以检查偏荡是否严重。
3、拖航中,安排日夜值班,随时与拖轮保持正常联系。
4、被拖船(物)需有应急的锚设备,并在起拖前经过试验认可。
5、甲板上装安全栏杆,并在行走之处装上保险绳索,以保证行人安全。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相关事宜
1、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2、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4、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6、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7、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