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必须合法拥有拟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在与农商行及其他行的业务合作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1、符合国家船舶管理法律法规,在船舶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所有权清晰。
2、具有有权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符合适航作业条件,合法经营水路运输或施工作业,无诉讼纠纷。
3、船舶为钢质结构,易于转让或变现,评估现值在100万元以上(含);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其登记总吨位在500吨以上(含)。
4、船舶上未附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未被留置,船舶未为农商行以外的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担保。
5、船舶出租的,承租人同意设定抵押;船舶存在共有人的,全体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
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海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相似,均确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稍有不同的是,海商法强调了抵押合同应是书面形式,这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致,也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物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规定。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改变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至于船舶抵押权内容的变更、抵押权的转移和消灭,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应当持相关的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进行登记。即对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产生船舶抵押权的变更、转移和消灭也应当采纳登记对抗主义。这和抵押权设立采纳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是一样的。
另外,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但都未就确定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予以规定,所以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制度设计依然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
3、保险条款的风险
4、在建船舶的风险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6、留置权的风险
7、油污损害的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船舶抵押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及其相关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您可以找找法网律师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事案件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