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包括狭义的船舶技术管理、船舶商务管理、船员管理等)的人,但此种活动的费用及权利、义务、后果等均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承担。只要符合上述特点的人都可以成为船舶管理人,船舶管理人是基于委托关系来进行管理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指因从事航运或与之有关的船舶因船长、船员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时,责任主体依法在一定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主体资格的认定:
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责任限制主体包括两类人:第一类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第二类为船长、船员以及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服务的其他受雇人。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又进一步扩大了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指海船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在广义船舶所有人的定义下,船舶管理人仍在可限制责任的主体范围内。因此,根据国际公约,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所有人一样,可以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法院申请责任限制。
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船舶管理协议是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是包含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内容的委托合同。船舶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主要依据船舶管理协议的内容来判定。
在船舶发生过失碰撞或其他侵权行为中,船舶管理人可能作为船员雇主而承担雇主责任,在面对第三方索赔时往往也很难基于委托关系或替代责任免除赔偿责任。这一点已经在国内外众多案例中得到体现。
由于船舶管理人特殊的业务内容和法律地位,它面临的诉讼风险可能因为违约而来自于船舶所有人、因为代理原则不够清晰而来自合同的相对方,甚至还可能来自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尤其在侵权责任中,海事赔偿的数额往往是巨大的,而一个月10000美元(很多管理费用更低)的管理费根本不允许船舶管理人去承担如此的责任。因此,赋予船舶管理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