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

更新时间:2019-01-01 16: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日期】2009-01-05【生效日期】2009-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关于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1-05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二、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page]

  (六)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第九条修改为: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page]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六)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page]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 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当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page]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经营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海事海商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325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请问,国内的船舶企业并购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谢谢解答!
企业并购包括以下主要条件: (1)公司并购当事人的地位协议,包括名称(姓名),住所,姓名,职务,国籍的法律代表等; (2)公司并购购买或认购股份和股本提高价
船舶出租合同,船舶中途意外陪偿,船舶租金
租船是通过租船市场(Chartering market)进行的。在租船市场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给方,而承租人则是船舶的需求方。如果遇到租赁问题,可以依据合同
船舶共有 船舶确权 分配
船舶所有权的确认以登记为准。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均应当登记,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如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所共有,也应当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船舶交易后船舶之前还有债务
请说明情况和你的诉求
船舶拍卖是否要扣押船舶
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是: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向允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做国内船舶融资租赁
建议直接咨询工商局和交通主管部门。
双重国籍的人遵守哪国法律
双重国籍的人遵守哪国法律
船舶中国国籍取得
船舶失事沉没,船舶手续如何补办
您好,请咨询相关部门
船舶国籍的取得
船舶国籍的取得
船舶中国国籍取得
快递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你好,需要承担责任
船舶相关知识
船舶相关知识
船舶中国国籍取得
船舶国籍取得的条件
船舶国籍取得的条件
船舶中国国籍取得
广元律师咨询多少钱
律师费用一般按照件数或财产争议金额一定比例收取,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己的指导标准。具体要看律师的工作内容、时间、职业素养等,由律师和当事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
船舶中国国籍取得
上海市律师费收费标准2024是怎样的
根据诉争财产的数额确定
停车消防通道扣分吗
占用消防通道停车,不扣分。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采取强制拆除、清除、脱离等代履行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通道是可以让消防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