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

更新时间:2020-04-0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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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如果要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才能转移的,如果要进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在买卖交易中,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出卖人要按规定及交付标的物,那么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请随找法网小编一同阅读下文了解。

  一、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

  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

  二、如何判断合同中标的物是否交付

  交付后是有单证的,直接看单证就行。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

  三、出卖人应何时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日期或者交付期间。“日期”是指某一确定的时间,“期间”是指一定的时间段。日期与期间在法律上的意义不同,合同约定交付日期的,出卖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日期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接受交付;若合同中约定交付期间,则出卖人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履行交付义务皆为履约,除非买受人有选择权,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对方交付。

  具体说来,可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总之,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交易惯例都有助于确定交付时间。

  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照以上方式补救确定交付时间的,则债务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在出卖人方面应考虑包装和运送时间,在买受人方面应考虑为接收标的物而准备仓储的时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的介绍。交付方式主要有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标的物交付也就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此时不一定就是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在转移标的物占有之后,就会出现风险转移的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标的物风险在转移过程中,由哪一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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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哪些
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是: 1、现实交付,即直接转移标的物给对方; 2、指示交付,即指示第三人交付; 3、简单交付,即当事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 4、占有改定,即物权已转让,但当事人约定继续由转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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