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的变更如何进行

更新时间:2018-08-1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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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救助台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那么救助合同的变更如何进行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一下救助合同变更的操作方式。

  纯救助以外的海难救助均需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分为雇用救助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两种合同形式。和找法网小编来看一下救助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相关知识吧。

  一、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的变更如何进行

  二、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一经订立,对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救助合同有其特殊性,因合同通常是在危及的情况下签订的,情况紧急,双方来不及研究合同条款,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海商法》第1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前者是合同在不正当的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是指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内容违反公平原则、鼓励海难救助的原则。

  后者只针对救助款项是否合理,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救助合同的变更如何进行的相关资料,"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是海上救助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合同形式,它是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为基本指导思想,来确定海上救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海上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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