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的变更问题
更新时间:2019-01-0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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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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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难救助的救助标准
二年。海难救助指的是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海难救助合同非合同权利
合同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