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9-01-02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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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
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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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灭失后,船舶优先权会消灭吗?
海事请求权是指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请求权,海商法调整的两大对象是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那么海事请求权也就有相应的区分,对于船舶关系而言,就有基于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等的海事请求权。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过了之后,抵押期限也过了,期限一般为三年,过了期限抵押权就消灭了你的船舶上就没有加载负担了,就可以自由处分了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所有权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船舶优先权在其他优先权之前最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