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意解释:
本条是对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条与上条规定不同的是,研究开发方违约后,他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管本法未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这主要是由于委托开发合同的特性。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项新的技术成果,而这有待于研究开发方实际从事这项开发工作。如果研究开发方违约后直接采用解除合同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一来委托人的损失无法估计;二来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研究开发方违约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当然,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讲:
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入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俞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