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

更新时间:2019-10-13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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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条原文: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规定。本条的规定是一个提示性条款,为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提供参考。租赁合同应当具备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一个提示性条款,为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提供参考。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的标的条款应该清楚的写明标的物的名称。租赁物应是有体物,非消耗物;应是自由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对于种类物,一旦承租人对其选择完毕就已特定化。租赁物约定明确关系到租赁物的交付、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问题。

  (2)租赁物的数量。数量必须明确,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例如是以单位数、还是以体积、面积、长度来计量标的。只有在标的物数量确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它也是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的依据。

  (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的用途关系到承租人如何使用该租赁物,因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所以租赁物的用途就必须约定清楚。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租赁物的用途,当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也难以行使其请求权。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明确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的责任归属问题。租赁物的用途应当根据租赁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确定。

  (4)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租赁期限直接关系着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既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又是确定租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违约与否的要素之一。租赁期限还直接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的长短、支付租金的时间、交还租赁物的时间等等。如合同当事人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时,可根据租赁期限来确定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本章规定的最高期限。租赁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时计算,要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5)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租金同租赁物一样是租赁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租金的支付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以实物支付,但如果该实物是禁止流通物,则该约定无效。租金的支付涉及是以人民币支付还是以外汇支付,是直接支付还是邮寄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年支付,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预先支付还是事后支付。租金支付的期限既是判断承租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又是承租人享有一定期限利益的依据。租金支付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6)有关租赁物维修的条款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有些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例如《海商法》有关光船租赁的规定。二是根据商业习惯,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三是为了能够对租赁物及时、更好地进行维护,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

  本条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租赁合同并不因为缺少这些条款而无效。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约定本条没有提到的其他条款。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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