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三十五条

更新时间:2019-10-13 03: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基本义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基本义务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这在各国民法中都是一致的,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出卖人义务的规定首先就是“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一)、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等等。

  (二)、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给人将对标的物占有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本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交付必须是依出卖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法律在所有权的转移方面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了不同规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一般是查不到的。您是被骗了吗
向保险公司申请预付​: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在六十日内确定赔偿额,可先予支付可确定的最低数额。收
张真睿律师
张真睿律师
16分钟前
你好,如果协商不了可以离婚
任涌律师
任涌律师
17分钟前
超过合同项目,你可以拒绝,
劳动合同丢失跟有些就没有关系了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