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因企业改制,工作了14年的邹女士被安排到一家新单位。2008年2月,邹女士被新单位裁员后领到了3年的经济补偿金。而邹女士认为,虽然自己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较短,但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且原单位也没有发过任何经济补偿金,难道那么多年的工龄都“归零”了?
【解读】:李金华介绍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
《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