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应有哪些主要条款?
更新时间:2019-08-02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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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藉、主营业所或者住所;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藉、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⑩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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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仲裁协议效力是不会改变的,因为仲裁是单独存在,不会因为合同的终止变更而造成影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情形主要包括: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履行,合同履行之后没有继续存在的意义;合同债权债务相互抵消,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