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08-04 11: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998年1月16日,土畜产公司与安德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安德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安德利公司向土畜产公司出售美国散装黄豆粕50,000吨,10%增减,蛋白质含量44.0%以上,价格条件为CFFO中国港口每吨265美元。1998年3月23日,双方就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并订立补

  1998年1月16日,土畜产公司与安德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安德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安德利公司向土畜产公司出售美国散装黄豆粕50,000吨,10%增减,蛋白质含量44.0%以上,价格条件为C&FFO中国港口每吨265美元。1998年3月23日,双方就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并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价格条件为CIFFO中国港口每吨255。50美元;如果FGIS证书表明蛋白质含量低于 44%但在43%以上,卖方按照全部货物数量每吨补偿买方5美元。

  1998年3月30日安德利公司给土畜产公司开出的发票记载,美国散装豆粕51,064.887吨,CIFFO中国黄埔吨 255.50美元;总价款13,047,078,63美元,蛋白质44. 05%以上。

  1998年1月28日,蒙都公司作为“帕默斯”轮船东与租船人百慕大格兰高谷物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卸货率为每 3000吨,每晴天工作日24小时连续计算。1998年3月21日,费力艾物格林运输服务公司(FILI,ETTE GREENSHIPPING SERVICES,INC.)代表“帕默斯”轮船长签发了一份批示提单。该提单记载:51,064.887吨美国散装豆粕,清洁装入“帕默斯”轮,装运港美国路易斯安娜DESTREHAN港,通知方土畜产公司。

  “帕默斯”轮抵黄埔后,ff-1998年4月29日在大屿山锚地减载货物,30日停靠在广州黄埔新港继续卸货。

  应土畜产公司的委托,广东商检公司于1998年4月29日起对“帕默斯”轮所载1、2、3、5、6、8号货舱卸下的 34,899.887吨(依舱单)货物进行检验,于同年6月11日以GD98/108A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果:商品外观异常,带有黑色薄片,灰色或黑色颗粒,白色圆颗粒与粉末。第 4、7号舱的货物情况更加严重。3、4、5、6、7、8舱混合货物的蛋白质含量43.61%。同日,还作出GD98/108C检验报告,结果是:在卸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该船货物中混有白色,灰白色球状杂质,黑色片状杂质或灰褐色、褐色柱形及状杂质。这些杂质在4、7舱的货物中尤为明显。鉴于这种情况,收货人在1998年5月6 0130时,要求停止卸货至1998年5月7 日1640时。此时全船已卸货13,997吨,其中4舱已卸货2,737吨,7舱已卸货1,817吨。4舱货物与3、5舱货物使用同一条灌包线进行卸货,7舱货物与 6、8舱货物同一条灌包线卸货。根据船方提供的装载图,4舱装有8,452吨货物,7舱装有7,713吨货物。1998年5月7 El 1640时,收货人同意恢复卸货。在卸货过程中,仍然发现货物中存在上述杂质,特别是4、7舱货物情况更为严重,7舱在将卸至底层时曾发现有一层约10公分厚白粉状物质。因此,收货人于1998年5月12 El 1530时要求立即停卸4、7舱货物。此时,4舱已卸6,252吨货物,7舱已卸6,853吨货物,即4、7舱尚共余为2,600吨货物。至1998年5月14 El 1530时其它各舱货物均已卸毕。据统计约有4,635吨4舱货物是单独卸下灌包的(即未与3、5舱货物混卸),另约有6,954吨货物是3、5舱货物与4舱货物混合灌包的。同时,约有2,173吨7舱货物是单独卸灌包的,另约有11,276吨6、8舱货物与7舱货物混卸的。从混有4、7舱货物的漏斗中插取一个样品(1号样品),也单独对4、7舱货物插取一个样品(2号样品),检验结果为:1号样品蛋白含量42.80%,存在白色、灰白色球状玉米物质3.23%,黑色小片状豆脐类物质0.94%,灰褐色、褐色柱形或块状豆皮类物质0.78%。2号样品蛋白含量为 41.95%,存在白色、灰白色球状玉米类物质5.19%,黑色小片状豆脐类物质0.94%。由于2号样品还用40目筛子进行过筛并对筛下物进行检验,结果为:40目筛下物所占比例14.52%,40目筛下物蛋白含量39.50%;B样品含杂质18.83%,蛋白含量38.46%。检验结论为: “该船货物含有极易肉眼看出的白色、灰褐色及黑色杂质,是明显存在的异常状况。尤其在4、7舱中,这些杂质比例更高,有些局部位置甚至比例异常高,7舱还有不正常的一层白色粉末状物质。上述杂质发现是混于全船货物中,而且主要成份为植物类物质,我司认为这些杂质装船前业已存在于货物当中。”

  应土畜产公司的要求广东商检公司于1998年4月30日及随后日期对“帕默斯”轮所载货物的重量进行了检验,同年6月11日,作出GD98/108B检验报告,结果为:“在卸货过程中,货物被装在塑料编织袋中,每袋净重为50公斤。在卸货下装袋时每袋的重量都经过官方校准的磅秤称量过,全部货物为1,011,611袋。在卸货期间,我们随意从装满货物的袋子中取样,并在经过校准的磅秤称重,结果发现每袋的重量在许可误差范围内。经测算,所卸货总重量仅为50,580.550公吨。”该结果与提单重量相比,短少484.337吨。

  应蒙都公司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8年5月25 至6月1日对“帕默斯”轮所载货物进行了检验,于6月10日作出第440000/GD98/$8018号鉴定证书,结果为:在检验中,我局人员发现该批货物整体气味良好,干燥、呈现浅黄色。但同时发现整批货物中均含有如下异常物质:较多的粉末;较多的黑色小片状物质;一些褐色或黑色的小块状物质;一些白色的小球状或小块状物质。第4及第7舱货物所含上述异常物质较其余货物多,但所含的异常物质属同类。黑色小片状物质类似植物性物质,为豆类的豆脐,是该批货物的固有产物。该四类异常物质在装上“帕默斯”轮前业已存在。

  蒙都公司提供了由海运技术协会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出具的船舶在美国载货过程的说明并附相关照片和录像带 (不是“帕默斯”轮装货时的照片和录像带)。该说明提及:“我们的检验人员包括本人已多次参与船舶在密西西比河装载豆粕。货物的粉尘大到船长或驾驶员无法从甲板(或入孔)对装载货物观察。由于近期严格的环境保护规程,在装同类货物时,防尘帐已强制性地用在密西西比河的谷物装卸器上,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我肯定该规程是严格适用的。本公司近期参与在Destrehen使用谷物装卸器为船舶装卸豆粕,装货在1998年8月26日完毕。防尘帐罩在舱口的开放部位,防尘帐因此妨碍从甲板观察装货。在货舱里,粉尘大到从员无法安全地进入舱内对货物进行观察。”

  本案货物托运人提供的1998年3月27日《SGS质量证书》载明:“帕默斯”轮运载的散装美国豆粕1998年3月 21日签发提单,数量51064.887吨,积载1、2、3、4、5、 6、7、8舱,通知方土畜产公司,在装船过程中抽样检测得出数据蛋白质要求44%以上,实际44.05%以上,.....检验时间1998年3月19 El-1998年3月21日。[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对饲料用大豆粕的感官性状描述: “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对夹杂物的描述:“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1998年2月15日,“帕默斯”轮获取美国装载港签发的《国家货物局清洁证书》:证实“帕默斯”轮第1、2、 3、4、5、6、7、8舱进行了清洁。《美国农业部装载检验证书》表明装载范围清洁、干燥、无虫害,适合运载谷物。1998年6月5日,广州港务局新港港务公司货运科出具证明:约4,635吨4舱货物是单独卸下灌包的,约6,954吨货物是3、5舱货物与4舱货物混合卸下灌包的,约2,173吨7舱货物是单独卸下灌包的,约11,276吨货物是6、8舱与7舱货物混合卸下灌包的。

  1998年5月6日,土畜产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港方停止卸货,12日,土畜产公司又要求港方对4、7舱货物停止卸货,18日土畜产公司再次要求停卸4、 7舱货物。根据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记载:5月6 Et 0130至7 Et 1640时,12 El 1110时至 2400时,15 El 2110时 20 El 1830时,由于收货人要求而停止卸货总停时共157小时20分(约6.5天)。

  经蒙都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原审法院就货物短少问题向港口进行了调查取证。1998年9月16日广州港务局新港港务公司货运科检算组,出具证明:“‘帕默斯’轮进口散装豆粕,全船舱单载货重量为51,064.887吨,全船总灌包数量为1,011,611袋,净重50,580.550吨。全船已经发运完毕,实发件数为1,023,920袋,净重51,093.608吨。”

  1998年4月13日广东华南粮食批发中心(下称华南中心) 与土畜产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土畜产公司向华南中心出售美国黄豆粕50,000吨,单价为货到港内车船板每吨人民币1,800元,蛋白含量43.5%以上。双方于6月 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实际到货发现质量问题,将合同条款调整如下,以到货港品质为准,双方不再因品质问题产生异议;4、7舱(含有异常物品)单独卸货装包的货物,数量6,808吨,每吨人民币1,150元;4舱与3、5舱,7舱与6、8舱混卸、混合装包的货物,数量18,230吨,每吨人民币1,500元;其余正常货物,数量25038吨,每吨人民币1,800元;以上价格均是货到港内车船板价格,不迟于7月30日前支付货款。

  1998年5月19日蒙都公司申请强制卸货,原审法院作出(1998)广海法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蒙都公司的申请,强制卸下“帕默斯”轮所载余下的2,500吨豆粕。

  1998年5月21日土畜产公司申请扣押“帕默斯”轮,原审法院作出 (1998)广海法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准许土畜产公司的申请,在广州港扣押了该轮。同年5月28日,蒙都公司通过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了 160万美元的担保,原审法院于同年5月29日解除了对“帕默斯”轮的扣押。

  1998年5月21日土畜产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作出(1998)广海法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土畜产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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