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方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妥善保管多交部分的标的物。
在买方代为保管标的物时,保管费由出卖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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