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未与总经理签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支付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9-08-05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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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桂林某酒店法定代表人(老板)聘请杨某(化名)担任该酒店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聘用书,约定工资待遇为6000元/月。杨某于2008年8月开始到该酒店工作。一个月后,酒店发放工资时,杨某只领到了4800元的工资。杨某向酒店法定代表人询问原因,法定代表人解释说,前三
桂林某酒店法定代表人(老板)聘请杨某(化名)担任该酒店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聘用书,约定工资待遇为6000元/月。杨某于2008年8月开始到该酒店工作。一个月后,酒店发放工资时,杨某只领到了4800元的工资。杨某向酒店法定代表人询问原因,法定代表人解释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按公司规定只发8折工资。但是,三个月以后,酒店仍继续发8折的工资,酒店法定代表人解释说,要对其延长三个月试用期。此后,酒店又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连续三个月扣发1000元工资,实际只发了3800元/月的工资。杨某与酒店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无效后,于2009年3月被迫提出辞职。
2009年5月,杨某委托王荣律师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工资12600元、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7=42000元,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6000元,共计60600元。
本案经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09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全部支持了杨某的上述仲裁请求,裁决酒店向杨某补发克扣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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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酒店工作,没有签劳务合动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员工与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