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被告房屋,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交房时间等,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但被告存在逾期交房情况,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律问题: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若卖方延期交房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故买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用于偿还其欠付原告的债务,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于双方在房屋价款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搬离原住房,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腾空房屋,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买方在办理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后,对相关不动产享用所有权,有权要求卖方腾空并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