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灯塔市沈旦堡镇前谷城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07-29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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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年末,几位农民从外地风尘仆仆的来到本报,他们是灯塔市沈旦堡镇前谷城子村的村民。他们向记者反映了该村委员会为了偿还债务,2000年对本村的土地进行了流转发包。可是,就在2007年的时候,承包土地的村民却成了被告,在法庭上输了官司,无奈之下100多户村民派出

  2007年年末,几位农民从外地风尘仆仆的来到本报,他们是灯塔市沈旦堡镇前谷城子村的村民。他们向记者反映了该村委员会为了偿还债务,2000年对本村的土地进行了流转发包。可是,就在2007年的时候,承包土地的村民却成了被告,在法庭上输了官司,无奈之下100多户村民派出代表来省城咨询。

  承包合同七年之痒

  据村民代表介绍:2000年12月5日,前谷城子村委会为了偿还债务,向全体村民发放书面通知书,内容是:经市里批准,镇领导和村支部、村委会开会决定,我村以地还债,村合计出2400亩对外承包,承包期为22年,承包金每亩地1300元。在承包期内,承包地的农业税、粮食任务和上级规定按地摊的费用由承包户负担。根据我村现有种树的地没有按期倒出来,开会决定优先承包给原承包者。但每亩放价格为1500元。原种7年地的户,如果想成块承包也可优先。价格是每亩也是1500元。其它地块承包者不指名要地块的每亩1300元。公开对外承包。对外承包的地块有一道方田366亩、二道方田326亩、三道方田387亩;道南大甸子200亩……村里根据承包者承包面积重新丈量。研究决定,12月25号对外承包,特此周知。

  2000年12月25日,前谷城子村民委员会再次下发通知:这次分地还债卡只限每户一张。每人8分地,如果本人想种地在27日9电30分到下午2点到村交款。如果本人不想种,把票可以转让给别人。此票只限27日一天,过期作废,如此票丢失,个人接收本卡时,在送卡人的接收单上签字。包地形式按以前公布的方法抓签执行。姓名 、人口、 面积……

  就这样,前谷城子村涉及1000来户人家2000多亩土地以这种方式转包给了100多户出钱的承包户。

  几年的时间过去了,随着国家对粮农政策的调整,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农民种地也赚钱了,一些把土地承包出去的村民开始有了想法;加上村委会领导班子的换届,新领导有了新的想法,矛盾和纠纷一点点升级,直到上了法庭。

  法律观念缺失之痛

  2007年4月10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下发了(2007)灯民三合初字第23号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土地转让合同关系。前古城村委会向村民发放通知,限定村民交款时间,并规定如本人不想种,把票可以转让给别人,体现了两层含义:村民已经获得了土地承保经营权;对村民转让承包经营权予以认可。原告将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利转让给被告,一方面说明了原告已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说明了原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与前古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关系。原告将承包土地的权利及缴纳费用的义务转让给了被告;前古城村委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尽管其发包义务及接受款项的权利未变,但其合同相对人发生了变化:由原告等人变成了被告。原告要求确认前古城村委会与被告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涉及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的确认,作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状将被告个人列为第三人属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追加个人为被告符合法律程序。

  另外,法院还认定原告与被告个人之间的合同转让行为无效。理由是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前古城村委会要求村民在限期内每人一次交纳1200元,如不转让则不予发包土地的做法违背了了有关文件的精神,属于强制流转土地,属无效行为。原告将土地流转给被告个人是前古城村委会强迫所致,亦属无效。被告个人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村委会,村委会应应将剩余年限承包金返还给被告个人,将土地重新发包给原告。被告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评估,对其打井等投入无证据支持,对其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也没有支持原告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2月达成的转让10.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口头协议无效。被告灯塔市沈旦堡前谷城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个人2000年12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原告转让的土地部分无效。被告灯塔市沈旦堡镇前谷城子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被告个人剩余年限承包金。被告个人将土地返还灯塔市沈旦堡镇前谷城子村民委员会……

  本案被告个人不服判决上诉。

  2007年5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7)辽阳民二终字第106号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村委会行政之伤

  作为一个村民,服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出钱承包土地,结果官司还输了。本案原审被告个人和其他承包了土地经营权的村民说什么也想不通。村民代表说,承包土地就是一种交易,我们出钱种地,对方也同意了,而且是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原告说他转包土地是受了村委会的强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按照组织法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签字的决定就合法有效,村民偿还村集体所欠的债务也是应该。这些事都合情合理怎么叫强迫呢?

  那么前谷城子村民委员会是在什么情况下采取的这种承包方式,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该村民委员会始终未能到庭参加答辩,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如果合同无效,那村委会又该对转包者、承包者双方负怎样的责任呢?2007年12月27日,记者到前谷城子村民委员会采访,得知原主持此项承包土地的村主任已在换届选举之时离任,新村主任表示对当时的情况并不知情。

  就在采访即将结束时,村民代表向记者反映:村里又发“地票”了。记者看到这张名头为“地票”的纸条上写着:我村这次完善长期承包地为单位,每人8分地,每人予投地款1000元,接到通知后请在2008年1月5日午后3点前,到村里交款,如果本户不想种地票以书面形式转让本村村民。过期不交投地款,视为放弃承包经营权,地票作废,村里另行对外发包。(暂不投地户,待2013年年末微调时给予处理)。姓名、人口、面积。落款是:前谷城子村民委员会,日期是2007年12月28日。

  村民代表说,根据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前谷城子村民委员会要求村民在限期内每人交纳1200元,如不交纳则不予发包土地的做法违背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1997〕16号文件)精神。属于强制流转土地,属无效行为。为什么村委会总做出这种无效决定让村民来执行呢?村民代表还反映,这次土地承包合同宣布无效还不包括与他们同一时期承包土地时承包的树地、鱼塘。既然都是无效的,就应该完全予以改正。知情人还说,这次的诉讼案本身就有利益关系,是有些人怂恿村民去告状。树地、鱼塘的承包性质不变是因为承包者作为某些领导亲属关系的身份。最后,村民代表表示:此事的结果有关部门和村委会能够平衡的解决,给承包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村民可以接受。否则,一定进行到底。[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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