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优先购买权
更新时间:2019-08-20 20: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例:王某和孙某共同出资人民币120万元在崂山区取得出让土地并建造一幢两层楼房,两家分别入住一、二层。2003年3月王某将一层出租给其亲戚张某,租期1年。同年7月王某欲将该层出售,孙某提出购买,王某定价80万元,孙某因价格偏高而未同意。此时张某也提出购买,因亲戚关
案例:王某和孙某共同出资人民币120万元在崂山区取得出让土地并建造一幢两层楼房,两家分别入住一、二层。2003年3月王某将一层出租给其亲戚张某,租期1年。同年7月王某欲将该层出售,孙某提出购买,王某定价80万元,孙某因价格偏高而未同意。此时张某也提出购买,因亲戚关系二人以70万元价格成交,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孙某知悉后,与王某交涉未果。2003年8月孙某以侵权为由聘请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王某和张某之间的
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确认其对讼争房屋享有
优先购买权。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优先购买权问题。1、本案中,张某作为承租人,按《合同法》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2、原告孙某作为
房屋共有人,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规定也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究竟谁最终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顺序的。本案孙某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关系即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而张某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即基于债权产生的。根据民法原理,基于债权产生的权利是不能对抗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的。因此,孙某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张某的优先购买权,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侵害了孙某的权利,是无效的。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王某和张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在同等条件下对讼争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山东新和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清洲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