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更新时间:2015-11-17 17: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我国是靠亲情和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解释》立足国情,将出租人出卖房屋给近亲属的情况,列为出租人出售房屋的特别方式,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求。

  (三)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本项是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更为明显。因此,本项将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报名征兵是好事,接下来要确保自己符合征兵的各项条件,比如年龄、身体状况等。可留意征兵的后续通知,按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分钟前
已满16未满18干手机口,即便没诈骗到钱、没获利,也可能涉嫌违法。因是未成年人,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理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13分钟前
您好,B2驾驶证可以合法驾驶10座京牌非营运客车,但需确保车辆使用性质与行驶证一致,且未从事营运活动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14分钟前
您好,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具有通知义务(如保费缴纳、合同到期等),但若合同已终止超过五年才通知,可能因超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