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实践中,通常由承运人向货主提供集装箱,集装箱的使用费一般包含在海运费之中。为了督促集装箱的使用人在货物到达卸港后尽快交还集装箱,承运人往往对超过免费使用期限的用箱人加收一定的费用,卸港滞箱费因此产生。由于货运代理人通常代托运人办理提取集装箱的手续,因此会向集装箱所有人交纳一定的押金并签订记载有滞箱费规定的押箱协议。
滞箱费纠纷案件通常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的确定。
集装箱的所有人通常会同时起诉与其签订押箱协议的货运代理人和实际用箱人。在此情况下,考虑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现实,可以不受押箱协议相对性的约束,以集装箱所有人与实际用箱人存在事实上的集装箱使用合同法律关系为依据,判决由实际用箱人直接承担滞箱费。如仅以押箱协议的相对性为原则判决货运代理人先行支付滞箱费,再由货运代理人向实际用箱人追索的做法过于机械,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
(2)滞箱费数额的合理性确定。
押箱协议载明的滞箱费数额通常较高,因此诉讼中相对人常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事实上,目前的押箱协议已经逐渐形成了格式合同的一种,高额的滞箱费数额无异于是一种霸王条款。虽然集装箱所有人收取滞箱费存在着合理因素,但也不代表其主张的全部滞箱费数额都应当然得到支持。滞箱费赔偿数额的上限绝不应超过市场上同等规格的新集装箱的价值,其原因就在于集装箱所有人也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当滞箱费的数额与新箱价值相等时,集装箱所有人即有义务通过购买新箱的方式,来避免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完全依照押箱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以致于滞箱费数额远远高于集装箱价值的做法值得商榷。
货运代理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运输业以及相关行业的承认。对于我国货运代理行业而言,目前尤为重要的是提高整体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服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注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进一步规范管理,从而为我国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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