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8-3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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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是对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是对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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