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一同事共同使用公司分配的生活用品,现那个同事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按公司规定那些生活用品应由我保管和使用。现在我和那个同事不在一块住了,我搬走时想带走公司分配给我的生活用品,我的同事不给,于是就引发了官司。现在我已向公司申请了那些生活用品的所有权,可法庭却判:“买卖行为中的物品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公司未实际交付于我,该物品的所有权转移没有成立,故我不是物品所有权人,不能主张被告返还。”
现在公司已经重新写了一个把那些物品所有权转让给我的声明,根据这个新的证据我上诉了,对方答辩称我们公司没有通知他。我觉得这些物品开始是由我们两个使用的,现在他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按照公司规定那些物品自然就由我使用和保管,再说现在公司把那些物品的所有权给了我,公司还有必要通知他吗?我该怎样反驳他呢?
答:根据您的叙述,涉诉生活用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您和同事是基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共同获得涉诉生活用品的占有、使用权的,形成了事实上的借用关系。现在同事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在公司正式要求其归还上述物品前,其并不必然丧失占有、使用上述物品的权利。而只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才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在一审时,您虽然已向公司申请了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但并没有真正得到上述物品,也就没有获得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同时,您没有获得公司的授权,也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您无权要求被告返还,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在给您的证明中,规定了将上述物品转移给您的时间,您将从规定的时间起享有物品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则从交付时您才拥有上述物品的所有权。
至于告知问题,最好请公司向对方出具一份要求将上述物品交给您的书面通知,在庭上交与对方,也能起到通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