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2-12-1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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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10月份,朱某通过房产中介和卖房主刘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格、房款的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中介费、定金等条款。朱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8万元,后刘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2
2006年10月份,朱某通过
房产中介和卖房主刘某三方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格、房款 的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中介费、定金等条款。朱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8万元,后刘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
2006年10月份,朱某通过房产中介和卖房主刘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格、房款
的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中介费、定金等条款。朱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8万元,后刘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朱某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律师代理朱某提起上诉认为,该合同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审法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朱某的上诉理由,撤消一审判决,判决刘某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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