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怀疑出卖人对货物享有权利,可不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更新时间:2019-08-1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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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具体说,这项义务包括: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作为代理人替货主出售货物,即是出卖人具有处分权的情形。而出卖人将其合
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具体说,这项义务包括: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作为代理人替货主出售货物,即是出卖人具有处分权的情形。而出卖人将其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作为出卖的标的物,或者出卖自己只有部分权利的标的物,如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都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受人已知或者应知标的物在权利上存在缺陷,除合同没有另外的约定,就应当认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不再承担这项义务。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其目的在于对买受人提供一种积极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丧失标的物权利的损害。但是,如果出卖人就此争议向买受人提供了适当担保,那么买受人就不能中止支付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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