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三无”相机 消费者法庭维权
更新时间:2019-08-15 22: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因购买的索尼相机不能享受一年的免费维修,消费者陈先生将出售相机的购物中心诉至丰台法院,要求退货并予以双倍赔偿,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先生诉称,我于2006年2月12日在购物中心花4680元购买了日本进口索尼牌T7型数码照相机
因购买的索尼相机不能享受一年的免费维修,
消费者陈先生将出售相机的购物中心诉至丰台法院,要求退货并予以双倍赔偿,在“3.15”
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先生诉称,我于2006年2月12日在购物中心花4680元购买了日本进口索尼牌T7型数码照相机一台,被告当时说该机在索尼
公司保修一年。回家后我发现,该机外包装上没有用中文标注的厂名和厂址,经向索尼公司北京办事处咨询,得知该机并非索尼公司进口,因此该相机无法在索尼公司享受一年的免费保修。在进一步的检查中,我还发现该相机无合格证,其所配充电电源线插头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检验。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物中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要求购物中心双倍赔偿9360元。
在法庭上,被告购物中心辩称,该购物中心一直信誉良好,其出售的T7型相机包装中均有中文的说明书、合格证、索尼保修卡,从未出售过所谓的“三无”
产品。承认原告在其处购买过相机,但却一口否认原告出示的相机是该中心出售的。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调解不成,将于近期宣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机拍了别人,被拍人砸了相机责任谁担负
因受害人的主观故意而造成侵权行为的,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一般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因受害人的主观故意而造成侵权行为的,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一般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