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更新时间:2019-08-21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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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
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
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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