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后,出租方将租赁物出卖但远远不及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上的租金,这种情况下出租方是否可继续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
已经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属于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另行出卖该租赁物价格到不到要求的,由出租人承担该价格风险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一般的订立过程是: 首先,由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未来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 其次,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性租赁申请;再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用户(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然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再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货;随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领证,并交付第一期租金; 最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价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可以提出赔偿,但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和你损失的情况。才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如果需要帮助请打电话15947516062
可以要求赔偿。
请问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卖方不交付租赁物,我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交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