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的基本义务,同样为委托人基本权利,具体解释如下;在指示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由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态等,都应如何向委托人报告。居间人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并不负有积极调查的义务,但负有就其所知的事项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居间人对于订约的相对人不负有积极调查的义务,居间人对于订约的相对人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具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居间人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如实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如实报告给相对人,无论居间人是同时也受相对人委托的,还是未受相对人委托的,居间人都应如实向双方报告有关情况。《合同法》第4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