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未约定保管人享有留置权时的纠纷

更新时间:2019-08-29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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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保管期间届满后,保管人应向寄存人交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未对保管人是否享有留置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往往在保管期间届满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因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引起纠纷。张某充实汽车零配件销售生意,因

在保管期间届满后,保管人应向寄存人交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未对保管人是否享有留置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往往在保管期间届满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因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引起纠纷。

张某充实汽车零配件销售生意,因需要仓库,遂找到有一间闲弃仓库的李某,希望能利用李某的闲弃仓库储存自己的汽车零配件,并有李某对仓库里的汽车零配件加以看管,李某同意。

双方约定:张某每月支付李某保管费用2000元。但是双方没有对李某是否有留置权进行明确的约定。半年后,张某因生意亏本希望终止有李某的保管合同,并在自己未向李某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就想把存放的汽车配件取走。李某提出张某必须先向自己支付半年的保管费用共计12000元,否则,甭想把存放的汽车配件取走。李某遂将仓库用锁锁上,并声称“如张某在10日内不支付保管费用,就以这些汽车配件变卖冲抵保管费用。”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自己的汽车配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并明确约定了保管费用,因此张某应向李某支付双方约定的保管费用,本案的争点是李某对张某存放在自己仓库里的汽车配件有无留置权。张某诉称,因双方围在合同中约定李某享有留置权,因此李某对保管物不得行使留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为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李某的留置权做出相反的约定,因此李某享有对张某存放在自己仓库里的汽车配件拥有留置权,李某的做法并无不妥。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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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享有留置权?
具体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起诉解决的。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请问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留置权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留置权纠纷是否享有留置权
因为土地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相互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由第三方介入调解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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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受害者结果得看具体案情。要是人身受损,可能有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财产受损,得按损失价值赔偿。解
你好这边有什么可以为你服务的么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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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烈士无配偶、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可领取褒扬金和抚恤金。你可收集能证明你奶奶与烈士亲属关系的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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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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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得先和女方家人好好沟通,了解他们不同意且要钱的具体原因,表明自身经济状况和诚意,争取协商降低金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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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有点复杂,手机卡能不能解开不太好确定。建议先去营业厅,让工作人员帮忙查清楚卡的具体状态和被停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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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钟前
您在保安公司上班4年4个月,公司没给您买社保还辞退您,您有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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