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丢车商场“买单”法院: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更新时间:2019-08-29 12: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冯明实习生陈娟娟)存放在商场保管区的车辆被盗,损失该由谁来赔?昨日,汉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家为顾客丢失的电动自行车买单1500元。去年10月22日下午,陈某将电动自行车寄存在汉阳一家商场的车辆保管区,并交纳车辆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冯明实习生陈娟娟)存放在商场保管区的车辆被盗,损失该由谁来赔?昨日,汉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家为顾客丢失的电动自行车“买单”1500元。
去年10月22日下午,陈某将电动自行车寄存在汉阳一家商场的车辆保管区,并交纳车辆管理费0.40元,一小时后返回,发现车辆被盗,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款1880元。
该商场辩称,陈某车辆被盗,是一种犯罪行为引起的,商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将车辆存放在保管区,并交纳保管费,其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鉴于原告所购车辆已使用一年,该院酌定折旧20%,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