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4-3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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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平日里我们经常能听到担保这一词,如果进行借贷等活动时,往往借贷方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实很难去断定其是好是坏,因为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现象的形势趋势。那么,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如何区分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如何区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其实,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中连带担保责任更大,另外,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所以在进行担保时,一定要弄清楚属于哪种担保,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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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两种担保人责任不同。一般担保人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才承担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人则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无先诉抗辩权。选择时需根据具体情况权衡。
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区别是
一般和连带保证区别在责任顺序。一般保证先追债务人,不足再追保证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追债务人或保证人,甚至同时追索。具体操作需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有什么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一般依照下列标准区分: 1、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 2、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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