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更新时间:2019-10-09 02: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甲方:乙方:一、甲方因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田武、李凤仪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
甲方:
乙方:一、甲方因
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田武、李凤仪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律师函。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
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律师函发出时 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九、特别约定:
无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甲方: 乙方:
2006 年11月23日
2006年 11月
23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